发布时间:2022-02-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研究院学位工作严格执行《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创新和提高研究生科研成果学术水平的宗旨,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研究院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初审工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凡研究院招收录取的各学科专业方向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研究院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国科大有关规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研究院学习并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经研究院审查同意,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向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不接受实验数据造假者以及因考试作弊、论文抄袭而受过处分者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在向国科大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至25人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由研究院的正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每届任期与研究院行政班子任期相同,组成人员由研究院聘任,组成名单报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研究生部是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条 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指导和委托,研究和处理本单位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招收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与类型;
(二)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四)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五)审查申请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六)提出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七)提出撤销学位的建议;
(八)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申诉、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 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固定会议制,每年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或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为有效,未出席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应由主席或副主席当场宣布。
第三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应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学献身精神。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技术方法和手段申请者应有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爱国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科学献身精神;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格式审查、重复率检查(小于10%)、同行盲审评阅等环节。
第九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完成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格式审查、重复率检查(小于10%)、同行盲审评阅环节。
第十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通过博士资格考核进入博士生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如无法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后,可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已完成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分和必修环节,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答辩委员会认为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科学研究成果要求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科研目标明确的前提下,完成一定数量的科学研究任务和实验,受到全面系统的研究训练,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和实践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现代实验方法和技术,了解本学科发展的前沿和趋势,学位论文具有明显的学术意义和对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实用价值,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研究生学术指导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进行答辩预审,确定能否提交毕业答辩,报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二)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体现在相关研究领域做出的原创性成果,由研究生学术指导委员会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进行答辩预审,确定能否提交毕业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为达到博士培养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报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1.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以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在相关领域重要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含接受发表,提供正式接受函)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论文1篇,学位申请人导师为通讯作者,研究院为学位申请人第一署名作者单位,中国科学院大学也应为署名单位。
2.博士学位论文属于应用研究的,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研究院为该专利第一完成单位。
3.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学位申请人排前五名之内,含第五名),研究院为该成果奖第一完成单位。
4.博士学位论文通过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同行盲审评阅。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结合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其学位论文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且通过资格审查,可向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学位论文经导师审阅后打印,于每年的3月1-30日(夏季毕业)或10月1-31日(冬季毕业)时间段交至研究生部,逾期原则上不受理其当季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导师推荐聘请并报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2位或2位以上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1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聘请3位或3位以上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并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1至2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中至少须有1位是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1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由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2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专家,由导师推荐聘请并报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3位或3位以上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具有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资格,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应至少有1位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1位来自企业或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5位或5位以上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2位外单位的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担任。论文评阅人一般应为该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人的导师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1位为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或在学博士研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会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会的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开会;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
(三)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学位申请人导师和教育管理干部可列席)。其议程如下:
1.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票数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的答辩决议;
5.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决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硕士学位
(一)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如确属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报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二条 已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者,应将学位论文(博士论文一式4份、硕士论文一式4份及电子版)以及学位申请相关材料于每年的11月(冬季毕业)或5月(夏季毕业)送交院研究生部,具体截止时间以研究生部通知为准。研究生部将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提交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12月初(冬季毕业)和6月初(夏季毕业)召开会议。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五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公示3个月,对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缓议学位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2年,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1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决定做出的3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研究生部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夏季申请学位批次开始执行。原《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穗科生发﹝2018﹞35号)自2023年1月起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国科学院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细则中如出现与上级单位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单位相关规定为准;未尽条款依照《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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